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财采〔2019〕1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按照财政部“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5%,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的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上报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检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2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检查工作组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检查结果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联审互查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组织地市财政局开展“连环套”式联审互查,由省财政厅和13个市(地)开展现场检查(详见附件2),对被查单位做出真实评价。
(五)处理处罚阶段(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信息。
(六)总结报告阶段(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工作建议,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做好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法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统筹推进检查工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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